设立一只基金,单GP和双GP模式有何不同?

2024-05-19 00:31

1. 设立一只基金,单GP和双GP模式有何不同?

单 GP 和双 GP,两种架构模式都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治理形式的体现,而双 GP模式,可以说是 LP与GP在“利益诉求最大化”和“管理决策控制权”上博弈与较量的结果,是 GP 与 GP 寻求合力、互助发展的创新模式。一、单GP和双GP模式有何不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PE)从 1986 年诞生到现在,已经有 30 多年的发展历史。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制三种,其中有限合伙制私募以其设立程序简便、运作机制高效、利益分配灵活、税收成本优惠的突出优势,成为我国私募股权发展的主要形式。2007 年《合伙企业法》的颁布,为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促进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迅速发展。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GP 负责全部投资决策,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分享合伙收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享有监督权、管理建议权、财务知悉权等,但不参与公司管理。《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传统典型的架构即为一名 GP 和若干名LP组成。随着私募股权市场的蓬勃发展,各式基金构造创新不断,以两名 GP加上若干名 LP 构成的双 GP模式悄然兴起,这两名 GP 中至少有一名同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单 GP 和双 GP,两种架构模式都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治理形式的体现,而双 GP模式,可以说是 LP与GP在“利益诉求最大化”和“管理决策控制权”上博弈与较量的结果,是 GP 与 GP 寻求合力、互助发展的创新模式,也是产业资本时代PE 资本与产业资本深度结合、融合发展的探索之举。二、私募基金的控制权仍然在GP手上从双 GP 与单 GP 的异同上来看,双 GP 与单 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面基本一致,私募基金的控制权仍然在GP手上,差异主要在于双 GP模式中两名GP的责权利划分及管理机制的运作上。在双 GP 模式下,两名GP一般为合作关系,只是内部分工不同。一般在合伙协议条款中,会对两个 GP 的权限进行划分、界定。对于均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双 GP,更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和利益 ,以免产生矛盾。

设立一只基金,单GP和双GP模式有何不同?

2. 哪些企业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GP)管理私募基金

一般企业可否作为普通合伙人(GP)管理私募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管理私募投资基金。

3. 有限合伙企业的GP是被投企业可以吗?

1.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GP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GP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LP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GP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LP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出资方面。GP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LP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GP是被投企业可以吗?

4. 合伙企业gp可以不出资吗

不可以。作为合伙人必须出资。合伙企业gp是指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认捐财产份额的,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

5. 合伙企业gp可以不出资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作为合伙人必须出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如果允许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有可能造成合伙企业财产的不正当减损,危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gp可以不出资吗

6. 合伙企业gp可以不出资吗

不可以。作为合伙人必须出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如果允许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有可能造成合伙企业财产的不正当减损,危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一、商业普通合伙人制人数有限制吗
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除外)。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但应当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三、合伙企业法是否可以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所以说,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在有限合伙PE中,出现双GP,两个GP的权利是否可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执行?

GP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非常重大。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人的法律角色=一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可能有不止一个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基金业协会资管系统提示, 如GP系由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情形,同样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摘要】
在有限合伙PE中,出现双GP,两个GP的权利是否可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执行?【提问】
GP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非常重大。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人的法律角色=一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可能有不止一个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基金业协会资管系统提示, 如GP系由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情形,同样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回答】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由两个以上合伙人设立,合伙人不得超过五十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该有一位普通合伙人。”显然,立法为双GP资助模式留下了足够的生存空间,双GP模式的法律结构,首先要确定的是,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整体水平上,双GP和单GP之间没有什么区别。有限合伙型的私募基金中,典型的模式是由一名普通合伙人(GP)以及若干名有限合伙人(LP)组成,而普通合伙人通常又兼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多重角色(即“单GP单管理人”模式),事实上,在所谓的双GP模式中,两个GP通常是合作的,他们共享GP的角色,但内部分工是不同的。【回答】
行业协会议肯定了私募基金的双GP模式,也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如下:只能有一个经理,但也可以有多个GP,当受托管理/GP与经理分离时:GP与经理应该有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员工或股权)。对于关联关系,资产管理系统中明确要求GP与经理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标准。基金经理应与普通合伙人有关联关系,并上传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经理之间的关联关系证书。【回答】

在有限合伙PE中,出现双GP,两个GP的权利是否可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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